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佛山高明:开发商“赠送”露台漏水 楼下受损谁担责?发布日期:2023-11-15 浏览次数:

  开发商“赠送”的露台漏水,楼下受损谁担责?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明法院”)依法审理一宗小区露天平台漏水引起的纠纷案件,最终综合漏水原因、损害后果、各方当事人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李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早前,李先生在佛山高明某小区购置了一处房屋,房地产开发商把该单位阳台对外的露天平台赠送给李先生使用。随后李先生围闭了露天平台,外人仅能通过其房屋进入露台。此外,李先生还对露台进行了防水设施改造和铺贴了瓷砖。

  一段时间过后,该露天平台楼下商铺的所有权人阿梅(化名)发现商铺逐渐出现渗水漏水问题,墙壁和天花板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阿梅认为,由于李先生对露台进行了改造导致排水不畅,进而引发了渗水漏水问题,其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对该露台有维护和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阿梅与两方协商修复、赔偿问题不成,遂将李先生、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露台在构造上具有封闭性,但该露台未计入房产证面积,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被告李先生作为该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者和实际受益人,其对该露台有维护义务。经鉴定,原告阿梅商铺漏水问题与案涉露台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先生在公共露台上私自铺设地砖、改造防水设施等,可推定为引起防水破坏产生漏水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李先生作为实际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责任。此外,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及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其未能及时发现案涉露台被改造并予以制止,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综合漏水原因、损害后果、各方当事人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李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及两被告均提出上诉。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明法院明城法庭一级法官欧志明表示,商销售房屋时,会作出诸如“赠送露台”的承诺。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销售时已经列入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否则,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该房屋进入露台这一点,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对于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实施排他性使用。对于共有露台,属于公共区域,全体业主可以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共有露台没有遮挡,无外形保护,受雨水侵蚀后易出现渗漏水现象,造成楼下受损,因此实际使用的业主和共有露台的物业管理公司平时要加强养护,避免因破坏防水层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