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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火狐体育官方网站通报:7死5伤!湖北4月14日突发一起爆炸事故初步原因已查明!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据央视新闻消息:4月1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湖北省钟祥市威龙船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现在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发生后,钟祥市迅速成立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记者从钟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据初步调查,系现场作业人员喷涂油漆时,喷雾遇明火引发爆炸。

  钟祥市应急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先是失联,后被发现时已死亡,2人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目前,已排除二次事故的可能。

  文集镇人民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当地市场监管、应急等多部门正在紧急处理该事故。

  油漆主要化学成分是二甲苯、酯类、酮类、醇类、醚类等低沸点的有机溶剂,其中,二甲苯是各类油漆中普遍存在的,苯具有易挥发、易燃、蒸气有爆炸性的特点。尤其在喷涂温度高时,油漆及其中的有机溶剂更容易挥发到空气中,有限空间聚积了高浓度的二甲苯等有机挥发物达到爆炸极限,如遇明火、电焊或施工过程中金属碰撞敲击等引发的火星,便会引发爆炸事故。

  案例一:2018年3月10日8时17分许,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内的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

  2018年3月10日7时,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给马胜勇的喷涂线分许,喷涂房内发生燃爆,产生明火后引燃车间内的可燃物,通过可燃物从而蔓延至车间导致发生火灾。本起事故造成4人受伤。火灾引起生产厂房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两条喷漆生产线设备因爆燃火灾毁坏报废。

  事故直接原因是马胜勇的喷漆车间内油漆稀释剂二甲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后引发爆燃后起火是这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包括:

  1、马胜勇的喷漆房内通风措施不当,导致在喷涂作业时油漆稀释剂二甲苯达到爆炸极限。

  案例二:2019年11月1日下午16:20分,淮滨县江淮船厂六号码头发生一起生产事故,造成1死3伤。

  据信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经初步调查,系电焊火花与船体高浓度油漆气味发生接触产生爆炸。

  案例三:2019年4月7日,广东清远清城区石角乘龙船厂新造船舶惠华航8118船在石角渡口上游1000米左右船头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船体“首尖仓”发生油漆气体爆炸事故。

  案例四:花都区花东镇的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喷涂车间喷涂装部发生一起火灾爆炸事故。在涂装部上班的工人六人,两名工人在喷房,有两名工人准备到喷房接班,有两名在喷房西面的隔墙外面作业。据当事人称听到轰的一声响,看到一个火球从喷涂房的吸尘风机口飞了进来,跟着就听到爆炸声,整个喷涂房就着火了,大火没有得到控制,很快就烧塌了喷涂房。事故造成喷涂车间的钢结构厂房被严重烧毁,烧损率达到40%,喷房完全烧毁,两名作业人员被烧重伤入院,两人轻伤。据调查,主要原因为雷电击中天面的钢结构铁架,产生电火花,喷涂房内天花板至屋顶空间由于积聚了大量的混合易燃爆炸粉尘,从而引起爆炸。

  案例五:乌鲁木齐某钢铁企业简易平房爆炸造成5人受伤,据悉,简易房是供工人们休息的,房内有一个火炉,同时又堆放了几十桶稀料(用来溶解或稀释涂料的有机液体)。经初步调查,事故系该房稀料挥发到相当程度,遇明火后发生爆炸所致。

  案例六:位于北京三里河的一个居民区里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引起的爆炸事件,不但造成了装修材料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有人员中毒和伤亡。据了解,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装修时所用的油漆稀料中的苯挥发后引起的爆炸。以前在太原发生过一起因刷油漆导致三人中毒晕倒,其中一人死亡的事件。

  2020年9月12日16时54分左右,位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徐州巴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喷漆房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40万元。经调查认定,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巴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9·12”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为江苏省安委办专门下发的《关于徐州市鼎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12”火灾事故的通报》(苏安办电〔2020〕45号)

  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喷漆房相对密闭,现场作业人员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在面漆间清理地面时,清理人员使用的稀释剂快速挥发积聚,在喷漆房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清理时使用的铁铲与设置的钢制格栅撞击产生火花,形成点火源,致使喷漆房爆燃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工贸企业。

  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

  (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五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同时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一)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二)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三)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进行联锁,或者电弧炉炉门水冷氧枪和炉壁水冷氧枪(含枪座)未单独设置供水管路的;

  (五)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六)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七)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铸造环节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的;

  (四)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半连续〈深井〉铸造结晶器除外)、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监测出水温度的;

  (六)半连续(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和紧急排放阀未与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联锁,或者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未与液位监测报警信号联锁的;

  (九)半连续(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制定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或者未开展现场定期检查和更换的;

  (十)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部位,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一)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二)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措施清库方案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和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以及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对高处坠落、坍塌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和浇注跨柱距地坪区域内的;

  (三)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熔融金属泄露或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及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车间内燃气使用设备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燃烧系统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爆措施的;

  (七)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或者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积聚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或者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通风设施或者故障电池隔离装置的。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分开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设置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或者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提及的相关设施、设备、装置,均应当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失效或者无效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2.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

  6.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

  7.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8.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0.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

  1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3.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4.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15.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1.吊运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2.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6.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

  7.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实施出水温度定期人工检测。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可能存在砷化氢气体的场所,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0.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1.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

  3.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

  4.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

  6.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报警装置。

  7.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4.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设备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紧急联动排风装置。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狐体育官方网站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4.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2.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3.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6.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从即日起,聚焦11个重点行业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85条重点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火狐体育官方网站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

  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

  1.是否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等规定。

  2.是否落实雨季“三防”措施,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3.是否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措施,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和综合防尘措施。

  4.是否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隐瞒作业头面组织生产,出现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及违规交叉作业等现象。

  6.是否按要求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确定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

  7.是否完成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二道门”建设,实现生产期间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超9人自动报警、断电。

  1.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

  2.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3.单班入井超30人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非煤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设备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体溃入井下,遇极端天气提前撤出井下人员;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头顶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汛期预警设施,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尾矿库是否制定完善“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回采尾矿库是否充分考虑汛期、疫情等影响,按照工程工期,科学合理制定回采计划,有序组织回采作业。

  6.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炸药;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齐防灭火相关设备设施。

  原标题:《紧急通报:7死5伤!湖北4月14日突发一起爆炸事故,初步原因已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