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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火狐体育官方网站发布日期:2023-01-18 浏览次数:

  火狐体育官方网站火狐体育官方网站火狐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安宁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3),公司为农业银行安宁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风行”)之间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12,000万元。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6),公司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工程公司”)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工程公司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

  3、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沪自贸营销额保字202211第001号),公司为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前述担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3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0,000万元;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0,000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8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昆明风行的担保余额为18,160.80万元,其中3,860.80万元为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14,3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昆明风行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700万元;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382.20万元,均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深圳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40,000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1,264.21万元,其中14,380.21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6,884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3,116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金额为30,160.8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860.8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4,3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700万元;公司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3,382.2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382.2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54,264.21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4,380.21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6,884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40,116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水泥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橡胶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汇东北角处万科滨海置地大厦十八层01、02、03、04号;

  5、主营业务:防水补漏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持有效资质证经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及出口;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为限。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19,563.46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6,121.6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97%;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3,441.84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9%。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554,563.46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09%。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81,121.6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0%;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3,441.84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函告,获悉李卫国先生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被质押的股份于2023年1月13日办理了展期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李卫国先生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281,713,640股及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146,786,025股均系其高管锁定股。

  如上表所示,李卫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71,332,8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9%,其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281,713,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9.31%。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82,242,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2%,完成本次部分股份质押展期后,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281,713,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8.38%。

  1、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李卫国先生质押股份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将采取补充质押股票或提前偿还款项等措施防止股票平仓并及时通知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李卫国先生股份质押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