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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火狐体育官方网站发布日期:2023-03-14 浏览次数:

  2022年10月18日,消费者陈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22年10月16日晚上7时,在涡阳县xx运动训练馆馆租使用“瞎充充电宝”的设备,半小时后归还。10月18日早上发现支付宝被多扣除99元,联系商家客服,经核对订单无异常,让和安装人员协商,商家推诿一直不予退款,经打听该充点电之前也发生过2次此情况,请求我局督促商家退款。

  【处理结果】经查,涡阳县该体育运动训练馆2021年7月1日成立,“瞎充充电宝”软件公司在其经营场地设置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事发后,投诉人陈某某与软件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是充电宝操作失误造成,不予退还被扣除的费用。我局联系体育运动训练馆负责人、投诉人三方沟通协商,由该馆先行退还投诉人多扣的99元,事后该馆再和软件公司协商处理,投诉人和训练馆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经营者在外地,消费者与实际经营者沟通存在困难。虽然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但从客观上场地出租者与实际经营者有之间更方便沟通和交流。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保护消费者实际权益出发,灵活运用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既节省了调处时间,也减轻调解难度,同时给双方上了一场“消法”课。

  【案情简介】2022年9月6日,消费者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16年在涡阳县xx电信公司加价2000元办理的吉祥号,公司承诺“两年后可随意更改套餐”,现在套餐项目有的用不到,且费用较高,2022年在2月9日向该公司提出更改申请时被拒,现投诉至我局。

  【处理结果】涡阳县xx电信公司是我局创建和发展的ODR企业,已推广ODR企业线上线下先行自己解决处理消费纠纷,于是将该诉件转至该公司处理。该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的王经理及时安排专人调查,虽然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我局和该公司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明显损失,可以给客户更改套餐,即时为消费者办理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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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ODR企业自行处理消费纠纷案。ODR企业是指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系统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体现出时效性和优越性。不仅缩短了调处时间,达到即诉即办效果,同时,让消费者和企业见面沟通,取得谅解和互信,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消费者更加信任政府和企业,消费信心显著增强。

  【案情简介】2022年6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6月6日在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购买的一袋金龙鱼牌花色挂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李某某认为该超市在销售时未尽到主体责任,使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李某某投诉至涡阳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共购入涉案产品金龙鱼花色挂面20袋,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该店在涉案产品过期后销售出1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仍摆放该过期挂面1袋。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临湖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赔付消费者李某某600元整。李某表示满意。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过期食品花色挂面1袋。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9月,消费者张某某在涡阳县星园街道xx月子中心订购月子服务,订金为1000元,已交付。12月份孩子在合肥出生,孕妇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伴随其他病症,一直在合肥住院,到期未能履约。月子中心已张某某未能按期入住为由,拒绝退还订金。2023年元月4日张某某遂投诉至我局。

  【处理结果】我局接诉后,指定星园所派专人调处。调查中,该月子中心认为双方已签署服务协议,应履行义务为由不予退还订金。执法人员及时调取张某某的住院凭证,认为当时我县正处于疫情高发期间,且病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已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回涡履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执法人员向该月子中心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月子中心同意退还张某某订金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结合本案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处理结果符合《消法》精神和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称亳州市谯城区百茶春百货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山楂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立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系花茶经营商家在宣传其产品时引用绝对化词语而引发的行政处罚。绝对化广告用语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对事物的形容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化语言。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与虚假广告系两种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存在可能竞合的情况。经营者之所以采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无非借此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以促成交易。绝对化广告用语因其夸张性,本身可能对消费产生误导,但并不就此均构成虚假广告。多数情况下,绝对化用语可成为虚假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为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则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在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同时,通常会对虚假内容作进一步表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特级”等用语,所指向的系涉案商品的质量优劣,属于对客观状态的表述,存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之可能性,故构成对绝对化用语禁令的违反,工商管理部门也已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广告用语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未对其他虚假信息作进一步表述,不构成虚假广告。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蒙城县群众邵某某81岁、郭某某82岁的群众来信,反映二人于2021年9月9日被一伙持河南口音的骗子骗至蒙城县维也纳酒店的会议室,现场为参会的老年人讲解净水机的水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并忽悠参会的老年人购买净水机,邵进章花费2000元购买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郭守翠花费3980元购买了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邵、郭二位老人认为会销人员,作出了虚假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距事发时间已过5个多月,又不知道销售净水机人员名字,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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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蒙城县维也纳酒店调查核实。经查,蒙城县维也纳酒店的经理查询会议室使用记录,2022年9月9日租赁给一李姓男子,租赁费用为600元,只登记了李姓销售净水机,未登记名字和查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由于投诉人和酒店都提供不出销售净水机人员的信息,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组织邵、郭二位老人和蒙城县维也纳酒店现场调解,经调解,蒙城县维也纳酒店赔偿邵某某1000元、赔偿郭某某2000元。邵、郭二位老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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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会销发放礼品,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2日我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称消费者曾浩浩,2023年2月19日,其在新时代小区南门西侧“卜马嫁衣”,花费3680元订购婚礼造型服务,2月20日与该店协商取消订单退还费用被拒绝,望部门核实协调。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我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核实,并约定双方到我所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人员耐心说服,教育卜马嫁衣认识到合同是单方面的有霸王条款嫌疑,但是投诉人也有过错,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要求来履行,经过调解人员从新梳理过程双方认为都有责任,卜马嫁衣同意退回投诉人曾浩浩2500元,商家在调解现场把2500元以微信的方式转给了投诉人,双方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评析】本案系因格式合同继而引发的解除合同并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务必对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加以仔细审查,并严守契约精神。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人徐汇区申丽反映:2022年6月19日,其因家中房屋渗水,其通过淘宝网找到“雨虹防水维修部”,注册地址: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魏山庄28户,师傅上门查看房屋渗水情况后,告知可使用防水胶,费用在1000-2000元,注好胶后,师傅称花费7500元,与事先说的价格相差较大,经协商后,双方签订防水维修合同,保修期5年,费用3000元。8月15日晚上,楼下业主称其家房屋渗水,联系师傅进行售后,第二天,师傅要求其补齐7500元后方可进行售后维修,现师傅一直不接听其电话,对此表示不满,希望部门帮助处理。

  【处理结果】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对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被投诉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雨虹防水维修部”网店,在上海市从事防水派单。经调解,商家已向投诉人全额退款。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3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闫某的投诉,反映其13周岁的弟弟于2022年11月19日,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向时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出售了一截金项链,后用所得款在某手机店购买1999元手机一部。闫某在发现后,表示反对孩子私自出售、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两起交易应属无效,要求时某退回项链,手机店退货退款,时某及手机店经营者并不认同,引起纠纷。闫某在与时某、手机店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闫某弟弟是在家长不知晓情况下私自出售价值达8700元的金项链,并用所获款购买一部手机。而时某与手机店经营者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回收项链、出售手机。这两起交易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监护人发现并明确表示反对后,两起交易行为应属无效,商家行为存在过错,时某应予退回项链或补足黄金差价,手机店也应退货退款。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调解,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时某同意向投诉人补足黄金差价8700元,手机店经营者同意在闫某退回手机后退款1999元。闫某表示满意。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闫某弟弟的年龄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闫某弟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私自与饰品店和手机店签订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状况所能认知的范围,所以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后这一行为也并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合同。故饰品店和手机店补足差价行为和解除手机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群众投诉:蒙城县某KTV,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认为不合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KTV该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KTV在其经营场所大厅内告示牌上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经立案查明:该KTV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店内大厅设置告示牌:“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小吃进店,至9月16日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该KTV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及时改正,撤掉带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消费者前往KTV等娱乐场所能否携带酒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KTV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酒楼、饭店、KTV自主约定禁带酒水,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故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禁止。(记者:李锦文通讯员:肖玉娜)